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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5年9月2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朱玉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规定,各省必须大幅减少、严格控制高考考试加分项目,规范和完善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据此,2015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研究并向教育部报送了《贵州省调整和规范地方性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黔府函〔2015〕17号)。为确保立法引领改革、改革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我省现行的三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高考加分的内容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性高考加分内容的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调整和规范地方性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备案的函》(黔府函〔2015〕17号)中“保留计划生育政策性高考加分项目”的规定,在国家高考政策作出调整之前,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参加全国高考并报考省内高校时给予总分加10分的照顾。待国家高考政策作出调整后,由省人民政府适时作出规定。据此,《修正案(草案)》作出了修改。

  (二)关于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高考加分内容的修改。《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者先进个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给予一定的照顾加分。作为暂时保留加分项目,在国家高考政策未作出新规定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调整和规范地方性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备案的函》(黔府函〔2015〕17号)规定,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参加全国高考并报考贵州省内高校时总分加10分;被贵州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参加全国高考并报考贵州省内高校时总分加5分。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对此,《修正案(草案)》作出了相应修改。

  (三)关于侨眷及其子女加分内容的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侨眷及其子女加分系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与《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中“保留‘三侨一台’(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项目”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删除该条款。

  以上说明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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