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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议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5年1月1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正康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对《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的必要性

  《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增强了我省财政调控能力,促进了我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2004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非税收入的概念逐步取代预算外资金的概念。2010年6月,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部门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全部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及科目从法律规定到实务操作,均已不存在。《条例》的有关规定与财税体制改革及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已不相符,建议予以废止。

  二、草拟《议案》的过程

  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议程,省人大财经委对废止《条例》进行研究论证,草拟了《议案》,并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省财政厅征求意见。2014年12月1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财经委第17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条例》。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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