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的说明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关于“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规定,参照历次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做法,除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出、列席人员外,建议列席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的人员范围是:
(1)省军区主要负责人1名;
(2)省直有关部委办厅局主要负责人59名;
(3)省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4名;
(4)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2名;
(5)在黔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39名;
(6)在筑高校主要负责人6名;
(7)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10名;
(8)中央在筑单位及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37名;
(9)在筑省管企业和省国资委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22名;
(10)市(州)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15名;
(11)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49名;
(12)部分省政府参事5名;
(13)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在职厅级干部7名。
以上列席人员256名。其中(1)(2)(3)(4)(5)(6)(10)(11)项的人员,列席全体会议,并编入代表团参加讨论;(7)(8)(9)(13)项的人员,只列席全体会议,不编入代表团活动。
有关单位部门为省十二届人大三会议列席范围,但其主要负责人是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未安排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列席。
(1)省军区主要负责人1名;
(2)省直有关部委办厅局主要负责人59名;
(3)省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4名;
(4)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2名;
(5)在黔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39名;
(6)在筑高校主要负责人6名;
(7)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10名;
(8)中央在筑单位及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37名;
(9)在筑省管企业和省国资委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22名;
(10)市(州)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15名;
(11)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49名;
(12)部分省政府参事5名;
(13)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在职厅级干部7名。
以上列席人员256名。其中(1)(2)(3)(4)(5)(6)(10)(11)项的人员,列席全体会议,并编入代表团参加讨论;(7)(8)(9)(13)项的人员,只列席全体会议,不编入代表团活动。
有关单位部门为省十二届人大三会议列席范围,但其主要负责人是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未安排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