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6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唐 林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需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决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
二、起草过程
2015年11月,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计生委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黔东南州等地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及部分县(市、区)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并经2016年2月23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生育政策。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根据《决定》,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政策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些家庭的实际情况,《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再生育的几种情形。
(二)关于婚假生育假。为适应政策调整,将政策导向从鼓励晚婚晚育向鼓励按政策生育转变,《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决定》并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生育假的规定和外省做法,取消了因晚婚晚育延长的婚假和生育假,在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
(三)关于奖励扶助政策。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决定》,《条例修正案(草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同时,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及优惠政策。
(四)关于其他修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仍然需要坚持避孕为主,引导群众有计划地生育。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政策内生育的夫妻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再采取绝育措施,以体现人性化。另外,结合我省实际,《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对《条例》与《决定》政策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唐 林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需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决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
二、起草过程
2015年11月,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计生委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黔东南州等地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及部分县(市、区)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并经2016年2月23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生育政策。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根据《决定》,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政策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些家庭的实际情况,《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再生育的几种情形。
(二)关于婚假生育假。为适应政策调整,将政策导向从鼓励晚婚晚育向鼓励按政策生育转变,《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决定》并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生育假的规定和外省做法,取消了因晚婚晚育延长的婚假和生育假,在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
(三)关于奖励扶助政策。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决定》,《条例修正案(草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同时,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及优惠政策。
(四)关于其他修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仍然需要坚持避孕为主,引导群众有计划地生育。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政策内生育的夫妻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再采取绝育措施,以体现人性化。另外,结合我省实际,《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对《条例》与《决定》政策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