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
2.删去第五十条中“2002年12月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办法》同时废止。”一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
2.删去第五十条中“2002年12月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办法》同时废止。”一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