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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6年11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晓鸣

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8月25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8月30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6年8月1日,委员会协助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6年10月27日,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对《条例》进行了论证。

  2016年11月10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樟江流域是中国南方喀斯特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主要水系,是黔南自治州的重要水源,流域生态环境保持良好。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以及旅游业、农村种养殖业规模的推进和不断发展,导致水体污染,水量减少等现象时有发生,水源涵养能力下降,樟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呈逐年下降趋势,樟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刻不容缓。黔南自治州为了加强樟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黔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财政预算内设立樟江流域保护管理资金。”

  2.删去第八条中的“对保护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二款,内容为:“县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3.将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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