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三条第三款单列作为第十条。
2.第七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3.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发展老龄产业”。
4.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其基本丧葬费用。”
5.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修改为“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优先进入”。
6.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前增加“加大投入,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7.第三十九条中的“老年人组织”修改为“相关组织”。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7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