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环资委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修改为“保护、节约、开发、利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开发、利用、保护”修改为“保护、开发、利用”。
2.第十六条中的“运用”修改为“采取”。
3.将《条例》中的“入河排污口”修改为“入河(湖)排污口”。
4. 第二十二条中的“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改为“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7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序号做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