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关于《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对水城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全面推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

  2.删去第十条。

  3.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建设等行政”。

  4.在第十六条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前增加“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人民政府批准”前增加“本级”。

  5.在第十七条中的“确因需要”之后增加“临时”。

  6.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妨碍行洪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将最后一项修改为“其他危害河道安全、侵占河道的行为”;删去第二款。

  7.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8.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和“取得取水权”。

  9.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设置向水体直排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应当将生活污水全部排入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收集管网尚不能覆盖的区域,生活污水应当达标排放。”

  10.删去第三十条中的“所需工程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

  11.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九项,内容为:“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12.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审批”。

  1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7年6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