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可以”。
2.第四十条第二款最后一句修改为“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7年7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序号做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