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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夏勇军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于2016年12月1日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2月14日,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17年3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承担”修改为“开展”。

  2.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一句单列作为第三款。

  3.在第十七条中的“完成初审”后增加“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增加“或者研究意见”。

  4.删除第二十三条。

  5.删除第二十四条中的“地方”和“规章”。

  6.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告审计结果”修改为“并报告办理结果”。

  7.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修改为“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8.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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