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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6年11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丁治学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对《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实施十三年来,对加强我省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和我省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新修订《预算法》的出台,我省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进行重新制订。一是原条例涵盖范围不全面。原条例规范的法律关系主体限定为省人大常委会,未能涵盖市州、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需要补充完善。二是原有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原条例的很多内容已被新修订的《预算法》所吸收和涵盖,不必重复。同时,原条例规范的一些内容已因改革的推进、形势的变化而改变,有些内容已经不存在。如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因国家将所有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而取消;上级专款的概念已被更准确、完整的转移支付的概念所代替等。三是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急需加以规范。新修订《预算法》中有的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相对原则,需要根据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进行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维护法制统一,按照新修订《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在深入总结我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省人大财经委于2015年10月启动制定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前期调研工作,2016年2月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了由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组成的条例起草小组,经充分讨论酝酿于3月底形成条例草案初稿,4月、6月两次将条例文本发往各市州、县(区、市)、部分乡镇书面征求意见,7月重点征求了预算审查监督联系代表和特邀专家意见,9月继续通过论证会、媒体公开、书面发函等方式征求意见,并专门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意见。10月,将条例草案文本送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委会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征求意见。文本起草期间,先后到甘肃、安徽、广东及省内黔南州、黔东南州等地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进行深入研究,对草案多次修改、数易其稿。对涉及的重要问题,多次与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反复磋商并形成共识。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条。主要对预算审查监督的目的、基本原则和范围、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公开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四、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名称。为适应全面贯彻实施预算法的要求,回应各地普遍提出制定全省预算审查监督地方法规的建议,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我们将条例的适用范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扩大到本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条例的名称也由原来的《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调整为《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二是关于预算审查监督机构。条例草案明确由财政经济专门委员会统一行使初审权。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这为县级人大设立财经专门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也更契合工作实际。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县级以上人大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是关于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方式和手段。为适应我省大数据战略行动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关于开展联网监督的要求,借鉴广东、四川、黑龙江等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同时,条例草案将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实践中积极探索的一些行之有效做法予以吸纳,如结合省级财政运行特点听取1—10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又如人大常委会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财经委在预算审查监督调研、询问、重点审查部门预算等工作中邀请本级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等,以从各方面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方式和手段。

  四是关于重点审查内容。根据预算法及预算管理改革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重点审查相关内容。在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审查中,强化对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全过程监督;在对预算执行监督中突出对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在对决算草案的审查中,还应加强对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预决算衔接情况审查等。同时,针对反映突出的问题,如资金的及时拨付、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以及开发区的预算审查监督等问题,在条例草案中都有所回应,作出规范。

  五是关于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本级政府债务管理监督有助于防范区域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条例草案在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决算审查和批准环节分别明确了人大审查政府债务的主要内容。此外,还强调在预算执行中,可以听取政府债务专项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六是关于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抓手,听取审计工作报告是开展决算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据此,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审计工作报告内容,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当载明的重点,并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审计相关审议意见后的六个月内,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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