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中的“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修改为“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
2.将第七条中的“运用大数据推动统计信息化建设”修改为“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3.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必要性”之后增加“科学性”。
4.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协商一致”修改为“核对、确认后”。
5.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违法情节严重的”之后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6.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句首增加“鼓励公众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删去“举报渠道”。
7.删去第四十三条中的“可以”。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7年5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