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7年6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唐林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气象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危害大,特别是干旱和冰雹等极端气象灾害每年都不同程度发生,给工农业生产、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为此,我省自上世纪50年代起即采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特别是近几年年均增雨25亿吨以上,防冰雹面积5.5万平方千米,年平均作业有效率85%以上,作业规模已位列全国前列。随着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频次的不断增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不稳定、专业性不强、服务能力不足、弹药储存运输安全风险大等问题日益突出,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因此,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4年,省政府法制办、省气象局邀请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青海省、宁夏自治区及黔南州、六盘水市、黔西南州、遵义市、毕节市等地开展调研,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及省政府法制办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作业人员的待遇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属于高危特种作业,我省作业人员大多为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待遇低,严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稳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一款对依法保障作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出规定。同时,考虑到飞机人工增雨作业的危险性,《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从事飞机人工增雨的作业人员,参照国家有关空地勤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二)作业装备的保养年检。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专用装备,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安全使用。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作业装备的维护保养和年检作出规定,对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者报废的作业专用装备作出禁止性规定。该项年检是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的,不属于新增行政许可。
(三)作业弹药的运输储存。2013年以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及所使用炮弹、火箭弹的运输和储存,主要由政府协调部队和有关部门落实。但军队体制改革后,部队不再承担此项工作。而且,国务院2014年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明确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及其弹药纳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根据民爆物品管理相关规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及所使用炮弹、火箭弹的运输、储存及监管责任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