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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9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夏勇军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体现了上次会议的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修改后,再次书面征求省教育厅、贵安新区管委会等部门的意见,并认真研究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同时,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善市场和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相关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围绕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建设诚实守信的政务环境,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等问题,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9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外侨委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四条第二款的“收益”修改为“权益”。

  2.第十条的“拟引进”修改为“拟签约的”;在“等部门”后增加“或者专家”;将“对项目的要素条件进行综合分析,为外来投资提供参考服务”修改为“对项目进行事前评估,保障项目履约率”;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建立健全项目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制度。”

  3.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大政府数据开放共享,逐步实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纵向联动审批和跨行政区域并联审批,对外来投资项目编制统一代码,规范集中受理,为外来投资者提供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等投资服务。

  “推行外来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外来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责任制管理办法。”

  4.第十二条第一款的“代办窗口”后增加“或者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人对外来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全过程进行跟踪协调服务。”

  5.第十六条的“承诺的事项”后增加“和签订的合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6.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

  7.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在第一款的“工作机制”后增加“和投诉应诉服务平台”。

  8.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可以提请”修改为“承办单位应当于2日内提请”;将“可以召集”修改为“应当召集”。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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