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7年6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唐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一大批省外(境外)投资者来黔投资,为增强我省发展内生动力和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推进和项目的落地实施,部分地方政府服务不到位、履约不充分和投资投诉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步显现,一定程度挫伤了外来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近年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做好民间投资等政策措施,现行的《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尽快解决我省投资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6年,省政府法制办、省投资促进局邀请省人大外侨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黔南州、黔西南州及江苏省等地开展调研,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部分县(市、区)及企业、商(协)会、省政府法制办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修改,并经2017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目前,省外(境外)投资者来黔投资占我省民间投资的绝大部分。为适应我省扩大对外开放新形势,《条例(草案)》规定服务保障对象主要包括省外(境外)来黔投资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为更大范围吸引外来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条例(草案)》未对外来投资方式进行限制,允许投资的形式为“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
(二)关于投资服务。为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条例(草案)》对作为外来投资服务主体的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明确投资服务的内容涉及项目落地建设的全过程并进行规范,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建立联合服务工作机制,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三)关于投诉处理。为解决投诉事项受理、处理过程中,部门间相互推诿、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外来投资者投诉范围为政府及其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未履行《条例(草案)》规定义务,致使外来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不包括投资者涉法涉诉事项和其他民事纠纷。明确各级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受理、分办、承办投诉事项的责任并对投诉事项处理流程作出规定。
(四)关于诚信履约。针对外来投资者反映较为突出的政府草率签约、草率承诺、不履行承诺和“新官不理旧事”等问题,《条例(草案)》对政府承诺行为进行规范,对于违反承诺和约定,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对外来投资者守法经营进行规范。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