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周末”修改为“法定休息日”。
3.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城市轨道交通”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机车”。
4.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减少”修改为“减轻”。
5.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删除“造成”。
6.《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8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