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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6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贾朝忠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对《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环境噪声污染是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城市环境问题的四大公害之一。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仅2016年,全省共接受环境噪声投诉就达56683件,占了环境总投诉的73.4%。今年,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来黔开展工作,转办的督察案件中,环境噪声污染案件占了不小的比例。“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在全省扎实推进大生态战略行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人民群众对于在安静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的时代背景下,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工作,着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出台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贵州生态文明法制体系,为水环境、大气环境等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提供了法制保障,走在了全国前列。但目前,我省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噪声污染已逐步成为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一块“短板”。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有关精神,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很有必要结合上位法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条例》。《条例》的制定是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大力推动大生态战略行动实施的重大举措。

  二、起草过程

  2017年2月,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省社科院、贵阳市生态委、贵州民族大学相关专家参加。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周亲自担任起草小组组长,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要求。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多次组织召开论证会,听取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专家意见。先后赴贵阳市、黔南州福泉市、贵安新区等地开展调研,深入机关、单位、乡镇、社区实地走访,并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集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集中民智、民愿。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5月2日,经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共分八章六十三条,分别是总则、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为切实保障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做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督促检查等工作。《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实行声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声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牢固树立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存在“九龙治水水不治”的现象,这也是我省环境噪声污染较为严重的原因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方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安排部署,结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草案)》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处罚权授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精神要求,《条例(草案)》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管辖权限向乡镇延伸,高标准推进城乡一体化。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责任作出了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为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加强群众监督力度,《条例(草案)》在以下几方面对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和政务服务网,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执法主体、监督方式等实行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公开环境噪声污染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及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实行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等。

  (四)推进监测体系建设。长期以来,环境噪声监管方面一直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噪声的监测力量,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噪声违法行为,《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要道、商业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声环境质量报告。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的设置和数据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环境噪声的技术规范。”

  (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源头控制。环境噪声同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规划和布局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噪声污染程度,尤其是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没有合理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仅仅针对单个污染源采取防治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噪声污染。《条例(草案)》对规划设计提出了要求,第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区域,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六)切实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新环保法在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加重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规定。然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于处罚的额度并没有具体规定。鉴于此,《条例(草案)》在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同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部分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具体规定了处罚的额度,特别是加重了对一些影响较大、程度较为严重的行为的处罚,提高污染环境的违法成本。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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