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5年11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建富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委托,就《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问题。本次修订《食品安全条例》,理由如下:
(一)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相契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本次修订,新增50多条条文,对原法律文本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随着上位法的修订,我省《条例》有必要进行相应修订,与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更好衔接。
(二)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调整相契合。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能进行了改革调整。食品的综合协调、生产环节监管、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等职能整合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于部门职能调整,有必要对《条例》中有关条文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三)与食品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相契合。目前,我省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食品安全形势依然面临诸多挑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适应食品安全实际情况的需要。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
《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后,省人大常委会迅速反应,将修订《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作为主导立法项目纳入2015年立法计划。2015年2月,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同志作为顾问,成立了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省人大代表、咨询专家为成员的起草小组。
《修订草案》遵循“协调、精简、继承、借鉴、充实”的基本思路,深入到安顺市、黔南州、铜仁市、遵义市及相关县区开展实地调研,深入农贸市场、食品加工企业了解情况,发放并收回调查问卷200余份。并赴甘肃等地学习外省食品安全立法经验。通过座谈、问卷、网络、访谈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各基层充分征求意见建议。3次召开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消费者代表等食品安全相关利益群体参与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共收集意见建议400余条。4次召开论证会,2次集中改稿。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建议。在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十易其稿,经省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委第十七次会议审定后形成《修订草案》。
三、《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和修订情况
(一)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主要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生产经营的一般性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理、散装食品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因与上位法重复或不相协调等原因,删除原《条例》二十四条,新增二章二十七条。原条例共八章、八十八条,修订后共十章九十一条。
(二)修订情况
1.修改完善原有条文,切实增强法规操作性。
一是对政府及食品安全工作有关部门职责进行调整细化。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在确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体地位的同时,努力消除部门之间的监管盲区,确保主体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权责分明、有效衔接。
二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如对未按规定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严重者还将责令停产停业。体现了“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的思路。
三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监督管理条款进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修订草案》规定: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不得对其生产加工的产品进行预包装。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点)等。
2.充实细化新增条文,切实增强法规针对性。
一是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只作了原则规定。为加强我省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在《修订草案》中新增了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职责、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需提供的有关材料、食用农产品标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履行的管理责任等进行规范。
二是在《条例》中新增了第七章散装食品管理。散装食品分布较广,在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随处可见。同时,散装食品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因此,《修订草案》对散装食品进行了定义,即“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对散装食品的生产、销售、标签、包装或分装不得更改原有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等作了规范。
三是对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进行管控。我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情和丰富的民族饮食。但是,一些民族饮食传统也存在较高风险和隐患。如部分地区有生食畜禽血、肉的民族传统,生畜禽血、肉普遍含有细菌、寄生虫等,容易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病、寄生虫病等,严重者甚至危及生命。因此,《修订草案》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
四是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为强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学习香港、上海等地的成功经验,借鉴交通违章记分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如: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一个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为期一个月内的停业整顿,整改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行为。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