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3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安正康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即将《条例(草案)》发往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财政经济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于11月11日召开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等19家单位参加的法规论证会,于11月13日召开第6次财经委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发2号文件的深入贯彻,我省机场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一干十三支”机场布局网络正在形成,为全省建立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我省四化同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对民航运输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机场的建设、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一是贵州机场集团及全省新建、待建支线机场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需要进一步理顺。二是城市建设不断扩张,不同程度地危及机场安全运行环境、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三是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方面,由于地域位置、客流量等特殊原因,出现了管理真空、管理效果差等问题。加之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一些规定较为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方便操作。为推动我省民航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将机场的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我省机场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条例(草案)》对民航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机场运营主体、驻场单位等分别规范了维护机场安全运营服务的职责义务,并对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机场发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借鉴外省同类法规授权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地区执法的成功做法,符合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十条修改为:“航油油库安全距离和航油管道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书面征求航油设施管理者与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涉及航油油库、航油管道设施设备安全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书面征求航油设施管理者与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2、将第十五条中“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证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修改为“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证”。
3、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后增加“、设置”。
4、将第十七条中的“应当凭机场控制区有效通行证件进入,接受安全检查”修改为“应当凭机场控制区有效通行证件经安全检查后进入”
5、在第十八条中的“携带”后增加“、托运”。
6、在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滑行道”后增加“、机坪”。
7、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履行机场地区的医疗急救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急救中心或急救站,并配备医疗急救设施和必要的人员。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急救工作。”
8、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调整作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并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地区经营活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机场地区经营活动管理制度应当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保障”前增加“服务”。将第二款最后一句修改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必要时,给予经济补偿。”
10、将第三十条第六项修改为:“其他应由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的活动。”
11、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入机场地区的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交通管理,按照道路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或者停放。”
12、将第三十三条中的第一、二款合并为一款作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调整作该条第二款。
13、在第三十四条中的“禁止”前增加“机场地区”。
14、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机场周边地区的”。
15、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电气化”、“高速”。
16、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的“非公共”和第六款中的“办事”;将第八款中的“安全运营工作”修改为“安全、运营、服务工作”;将第九款中的“机场驻场单位”修改为“驻场单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安正康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即将《条例(草案)》发往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财政经济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于11月11日召开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等19家单位参加的法规论证会,于11月13日召开第6次财经委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发2号文件的深入贯彻,我省机场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一干十三支”机场布局网络正在形成,为全省建立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我省四化同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对民航运输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机场的建设、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一是贵州机场集团及全省新建、待建支线机场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需要进一步理顺。二是城市建设不断扩张,不同程度地危及机场安全运行环境、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三是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方面,由于地域位置、客流量等特殊原因,出现了管理真空、管理效果差等问题。加之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一些规定较为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方便操作。为推动我省民航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将机场的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我省机场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条例(草案)》对民航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机场运营主体、驻场单位等分别规范了维护机场安全运营服务的职责义务,并对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机场发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借鉴外省同类法规授权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地区执法的成功做法,符合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十条修改为:“航油油库安全距离和航油管道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书面征求航油设施管理者与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涉及航油油库、航油管道设施设备安全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书面征求航油设施管理者与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2、将第十五条中“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证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修改为“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证”。
3、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建设”后增加“、设置”。
4、将第十七条中的“应当凭机场控制区有效通行证件进入,接受安全检查”修改为“应当凭机场控制区有效通行证件经安全检查后进入”
5、在第十八条中的“携带”后增加“、托运”。
6、在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滑行道”后增加“、机坪”。
7、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履行机场地区的医疗急救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急救中心或急救站,并配备医疗急救设施和必要的人员。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急救工作。”
8、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调整作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并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地区经营活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机场地区经营活动管理制度应当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保障”前增加“服务”。将第二款最后一句修改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必要时,给予经济补偿。”
10、将第三十条第六项修改为:“其他应由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的活动。”
11、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入机场地区的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交通管理,按照道路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或者停放。”
12、将第三十三条中的第一、二款合并为一款作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调整作该条第二款。
13、在第三十四条中的“禁止”前增加“机场地区”。
14、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机场周边地区的”。
15、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电气化”、“高速”。
16、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的“非公共”和第六款中的“办事”;将第八款中的“安全运营工作”修改为“安全、运营、服务工作”;将第九款中的“机场驻场单位”修改为“驻场单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