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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3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郭 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委于2013年11月4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遂即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大环资委征求意见。2013年11月11日,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12家省直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听取他们的意见。11月13日,环资委召开第六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随着我省“两加一推”主基调和“三化同步”战略逐步向纵深发展,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人地矛盾日益尖锐,矿业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利用逐步引起各方面的重视。综合利用矿业、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替代粘土砖,对于有效节约土地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我省脆弱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省人大环资委会同省住建厅和有关科研机构开展了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状况的课题研究,取得良好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通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结合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围绕我省“两加一推”主基调和“三化同步”战略,与有关部门一道开展广泛调研论证,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规文本。当前,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仅有省政府和一些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的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促进都有不小难度。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建议

  1、将第三条中的“质量要求”修改为“质量、环保标准”。

  2、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森林”两字;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不再新办制砖用的粘土采矿许可证”。

  3、将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修改为“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证,对通过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立即颁发认证证书;对未通过认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在第十八条句末增加“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几字。

  5、在第二十条第一款句末增加“进行设计”几字。

  6、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内容为“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还须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作进一步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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