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的决议
(2014年3月19日通过)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修改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与非公有制经济活动相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将第三条中“混合制经济”修改为“混合所有制经济”。
3、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新闻媒体、电信、网络运营机构积极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架构、运营模式、产品等。”
4、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促进与扶持”。
5、删去第八条第二项中“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一句;在第四项中“法定代理人”后增加“代为”二字;将第五项中“放宽经营场所条件”一句修改为:“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将第六项中“可以实行预先登记备案或者名称预先核准后试行营业”一句修改为:“可以到辖区工商分局备案后试行六个月”;将第九项中“进入”修改为“准入”。
6、在第十条第二款“集体企业”后增加“和公益性事业”几字。
7、将第十四条中“部队”修改为“军队”。
8、删去第十五条中“、水库”二字。
9、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建设”二字;同时,将第二款中“出让、租赁”修改为“使用”。
10、将第二十条中“暂住户口所在地”修改为“居住证所在地”。
11、将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简化审批事项,减少办理环节,提高服务效能。”一句修改为:“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服务和保障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同时,删去第二项中“一律”二字。
12、将第二十三条中“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支持企业的模式,”一句修改为“引导、支持中介机构”。
13、删去第二十六条中“、金融”二字。
14、将第二十八条中“引导、帮助、督促”修改为“督促和帮助”;同时,删去“,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发展能力”一句。
15、《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4年5月1日”。同时,将第三十二条第二句修改为:“1999年3月31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同时废止。”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4年3月18日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修改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与非公有制经济活动相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将第三条中“混合制经济”修改为“混合所有制经济”。
3、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新闻媒体、电信、网络运营机构积极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架构、运营模式、产品等。”
4、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促进与扶持”。
5、删去第八条第二项中“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一句;在第四项中“法定代理人”后增加“代为”二字;将第五项中“放宽经营场所条件”一句修改为:“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将第六项中“可以实行预先登记备案或者名称预先核准后试行营业”一句修改为:“可以到辖区工商分局备案后试行六个月”;将第九项中“进入”修改为“准入”。
6、在第十条第二款“集体企业”后增加“和公益性事业”几字。
7、将第十四条中“部队”修改为“军队”。
8、删去第十五条中“、水库”二字。
9、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建设”二字;同时,将第二款中“出让、租赁”修改为“使用”。
10、将第二十条中“暂住户口所在地”修改为“居住证所在地”。
11、将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简化审批事项,减少办理环节,提高服务效能。”一句修改为:“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服务和保障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同时,删去第二项中“一律”二字。
12、将第二十三条中“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支持企业的模式,”一句修改为“引导、支持中介机构”。
13、删去第二十六条中“、金融”二字。
14、将第二十八条中“引导、帮助、督促”修改为“督促和帮助”;同时,删去“,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发展能力”一句。
15、《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4年5月1日”。同时,将第三十二条第二句修改为:“1999年3月31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同时废止。”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