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3月1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贵新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月25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2月21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3年12月
13日,委员会协助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4年2月26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六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进一步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地方经济结构的优化,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东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促进与扶持”。
2、在第八条第二项中“投资人”后增加“依法”二字;同时,在第四项中“法定代理人”后增加“代为”二字。
3、将第十四条中“部队”修改为“军队”。
4、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建设”二字;同时,将第二款中“出让、租赁”修改为“使用”。
5、将第二十三条中“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支持企业的模式,”一句修改为“引导、支持中介机构”。
6、将第二十八条中“引导、帮助、督促”修改为“督促和帮助”;同时,将“遵守”修改为“按照”。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贵新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月25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2月21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3年12月
13日,委员会协助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4年2月26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六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进一步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地方经济结构的优化,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东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促进与扶持”。
2、在第八条第二项中“投资人”后增加“依法”二字;同时,在第四项中“法定代理人”后增加“代为”二字。
3、将第十四条中“部队”修改为“军队”。
4、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建设”二字;同时,将第二款中“出让、租赁”修改为“使用”。
5、将第二十三条中“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支持企业的模式,”一句修改为“引导、支持中介机构”。
6、将第二十八条中“引导、帮助、督促”修改为“督促和帮助”;同时,将“遵守”修改为“按照”。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