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11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4年9月1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0月20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征求对《规定》的意见。11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去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建立残疾人联合会或者”。
2.在第九条第二款后增加“并提供相关服务”。
3.将第十条中的“并且组织征缴”修改为“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将第十四条第五项中的“减免安装费、开户费,按照规定减免使用费”修改为“按照规定减免安装费、开户费和使用费”。
5.将第十五条第三、四款中的“低保金标准”修改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将第十七条中的“对残疾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修改为“对残疾人家庭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7.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二款中的“其他车辆”修改为“非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
8.将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修改为“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4年9月1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0月20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征求对《规定》的意见。11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去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建立残疾人联合会或者”。
2.在第九条第二款后增加“并提供相关服务”。
3.将第十条中的“并且组织征缴”修改为“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将第十四条第五项中的“减免安装费、开户费,按照规定减免使用费”修改为“按照规定减免安装费、开户费和使用费”。
5.将第十五条第三、四款中的“低保金标准”修改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将第十七条中的“对残疾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修改为“对残疾人家庭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7.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二款中的“其他车辆”修改为“非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
8.将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修改为“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