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建立残疾人联合会或者”。
2.在第九条第二款后增加“并提供相关服务”;将第三款中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并且组织征缴”修改为“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将第十四条第五项中的“减免安装费、开户费,按照规定减免使用费”修改为“按照规定减免安装费、开户费和使用费”。
5.将第十五条第三、四款中的“低保金标准”修改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将第十七条中的“对残疾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修改为“对残疾人家庭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7.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二款中的“其他车辆”修改为“非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
8.将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修改为“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9.《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5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2014年11月27日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建立残疾人联合会或者”。
2.在第九条第二款后增加“并提供相关服务”;将第三款中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并且组织征缴”修改为“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将第十四条第五项中的“减免安装费、开户费,按照规定减免使用费”修改为“按照规定减免安装费、开户费和使用费”。
5.将第十五条第三、四款中的“低保金标准”修改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将第十七条中的“对残疾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修改为“对残疾人家庭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7.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二款中的“其他车辆”修改为“非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
8.将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修改为“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9.《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5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