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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四条中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一句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2.将第十三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尊重死者的人格权益,不得非法利用、损毁死者遗体。”

  3.删去第十六条中的“、踏青遥祭、经典诵读”几字。

  4.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殡仪服务机构”修改为“殡葬服务机构”。

  5.《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4年9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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