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2013年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三、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通过下列人员:
1.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63名。本次会议选举60名,其中应选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会委员52名;
2.选举贵州省省长1名、副省长8名;
3.选举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名;
4.选举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5.选举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3名(包括中央提名在我省选举的代表7名);
6.通过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必须是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举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五、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贵州省省长、副省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人选,应由提名代表填写本次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签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六、大会提名、酝酿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的,提名方才有效。
七、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贵州省省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各提名1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人选,进行等额选举。
八、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副省长的正式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各1人;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十分之一(即6名)。如果依法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选举。如果依法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预选中,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预选,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九、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即15名)。如果依法提名的候选人差额数在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以内,由大会主席团将提出的候选人全部名单印发全体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数的差额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应进行预选,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预选中,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预选,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十、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预选候选人名单,主席团提名的人选按姓名笔画排列,代表联合提名的人选按议案选举组收到提名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十一、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尊重本人意愿,主席团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代表说明。
十二、预选会议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由大会主席团委托不是各项职务初步人选的各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主持。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预选各项职务初步人选的代表中推定。计票工作由大会工作人员负责。
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应超过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
各项职务应选人数在选票上注明。
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代表对预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预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预选投票后,由大会工作人员负责计票,经主持会议的各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和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后,报大会议案选举组汇总报告主席团。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三、本次大会选举的各项职务候选人名单采取一次酝酿、讨论,分二轮次进行选举,采用电子票箱计票。如果电子票箱出现故障,则采用人工计票。
第一轮次,选举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贵州省省长、副省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轮次,选举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合并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十四、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应选苗族9名、布依族7名、侗族4名、彝族2名、土家族2名、水族1名、仡佬族2名。其代表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按族别在选票上分别单列。如果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从该民族中再提出候选人进行选举。
中央提名安排到我省选举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属于中央名额,其候选人在选票上单列,如果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不能当选时,其名额仍由中央安排。
十五、选举时,所选职务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所选职务选举有效;所选职务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所选职务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的每项职务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该项职务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该项职务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六、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将候选人姓名右边“赞成”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表示反对的,将候选人姓名右边“反对”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表示弃权的,将候选人姓名右边“弃权”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每一位候选人右边三个长方形白框只能填涂其中一个,多涂或者不涂的,该候选人的此票为废票。如另选他人,必须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的右边“反对”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将右边“赞成”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没有将反对的候选人姓名右边“反对”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就另选他人,或另选他人只写姓名不将右边“赞成”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的,该另选人票无效。填写选票时填涂空格要填满并不要超出,字迹要清楚,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确认选票全部作废或部分作废,由总监票人根据本办法决定。
出席会议的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不是候选人的代表,按照本人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由本人投入票箱。
填写选票统一使用大会分发的签字笔。
十七、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是否再进行选举,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八、大会进行选举时,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职务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职务候选人的代表中各推荐1名。
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经大会通过,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会议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九、选举会场共设5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二十、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座区投票,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到指定票箱投票。
二十一、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记录选票数,与发出的选票数核对,经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二十二、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并向大会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二十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
二十四、本办法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大会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三、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通过下列人员:
1.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63名。本次会议选举60名,其中应选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会委员52名;
2.选举贵州省省长1名、副省长8名;
3.选举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名;
4.选举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5.选举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3名(包括中央提名在我省选举的代表7名);
6.通过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必须是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举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五、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贵州省省长、副省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合提名。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人选,应由提名代表填写本次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签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六、大会提名、酝酿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议案选举组的,提名方才有效。
七、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贵州省省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各提名1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人选,进行等额选举。
八、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副省长的正式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各1人;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十分之一(即6名)。如果依法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选举。如果依法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预选中,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预选,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九、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即15名)。如果依法提名的候选人差额数在应选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以内,由大会主席团将提出的候选人全部名单印发全体代表进行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数的差额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应进行预选,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在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预选中,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预选,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十、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预选候选人名单,主席团提名的人选按姓名笔画排列,代表联合提名的人选按议案选举组收到提名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十一、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尊重本人意愿,主席团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代表说明。
十二、预选会议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由大会主席团委托不是各项职务初步人选的各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主持。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预选各项职务初步人选的代表中推定。计票工作由大会工作人员负责。
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应超过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进行。
各项职务应选人数在选票上注明。
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代表对预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预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预选投票后,由大会工作人员负责计票,经主持会议的各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和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后,报大会议案选举组汇总报告主席团。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三、本次大会选举的各项职务候选人名单采取一次酝酿、讨论,分二轮次进行选举,采用电子票箱计票。如果电子票箱出现故障,则采用人工计票。
第一轮次,选举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贵州省省长、副省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轮次,选举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采用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合并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十四、贵州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应选苗族9名、布依族7名、侗族4名、彝族2名、土家族2名、水族1名、仡佬族2名。其代表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按族别在选票上分别单列。如果当选的少数民族代表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名额,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从该民族中再提出候选人进行选举。
中央提名安排到我省选举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属于中央名额,其候选人在选票上单列,如果未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不能当选时,其名额仍由中央安排。
十五、选举时,所选职务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所选职务选举有效;所选职务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所选职务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的每项职务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该项职务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该项职务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六、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将候选人姓名右边“赞成”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表示反对的,将候选人姓名右边“反对”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表示弃权的,将候选人姓名右边“弃权”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每一位候选人右边三个长方形白框只能填涂其中一个,多涂或者不涂的,该候选人的此票为废票。如另选他人,必须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的右边“反对”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将右边“赞成”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没有将反对的候选人姓名右边“反对”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就另选他人,或另选他人只写姓名不将右边“赞成”下面的长方形白框内涂满黑色的,该另选人票无效。填写选票时填涂空格要填满并不要超出,字迹要清楚,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确认选票全部作废或部分作废,由总监票人根据本办法决定。
出席会议的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不是候选人的代表,按照本人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由本人投入票箱。
填写选票统一使用大会分发的签字笔。
十七、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是否再进行选举,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八、大会进行选举时,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10名。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职务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职务候选人的代表中各推荐1名。
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经大会通过,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会议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九、选举会场共设5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二十、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座区投票,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到指定票箱投票。
二十一、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记录选票数,与发出的选票数核对,经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
二十二、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并向大会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二十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
二十四、本办法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