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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4年3月25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清洁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为搞好条例(草案)的初审,我委提前介入了条例(草案)的前期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组织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议,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对文本草案的意见,并于3月16日召开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审议认为,红十字事业是造福民众的崇高而伟大的事业。红十字会是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弘扬人道主义为宗旨的国际性组织。我省红十字会成立以来,在中国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奉行七项基本原则,认真履行人道主义职责,替政府分忧,为灾民解难,积极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大力开展卫生救护,推动无偿献血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三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由于我省红十字会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加之我省自然灾害频繁,贫困人口多,工作难度大,红十字事业方兴未艾。为了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中的作用,需结合我省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行细化,因此制定这一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请常委会审议。并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1、第五条,鉴于当前香港、澳门、台湾三者同大陆的关系有所不同,建议将该句改为:“加强同香港、澳门红十字会以及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之间的往来”。
  2、第十九条,红十字会在执行紧急救灾、救助、救护任务时,为确保境内外车辆便捷通关,不致因交通不畅贻误救援工作,参照西部十几省(区)市《红十字会条例》和与我省《防洪条例》、《邮政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相一致,建议在该条后加“执行紧急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专用标志的车辆免交路、桥通行费。”一句,作为该条第二款。
  3、第二十一条,建议在“红十字会”后加“及其”二字,以包括对红十字会组织的约束。
  此外,还需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作进一步技术性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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