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清理决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清理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不属这次清理法规的范围,不作修改。
2、《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不属这次清理法规的范围,不作删除。
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可以暂不作修改。另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由人防战备部门确定。单位人防工程的使用,应当按规定向人防战备部门备案。”
4、《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可以暂不作修改。
5、将《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修改为:“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建设工程施工至首层地坪标高时,应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验收。”
6、删除行政许可事项的条款后,法律责任须作相应删除,并对这些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7、对《清理决定》按法规性文件进行规范表述。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