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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4年5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丽双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1986年以来颁布施行的45件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清理决定》),并于2004年4月2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4年4月29日召开了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的论证会,对《清理决定》的合法性逐一进行论证,听取了意见。5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清理决定》进行了认真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清理决定》基本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原则上表示赞同,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不属这次清理法规的范围,不作修改。
  2、《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不属这次清理法规的范围,不作删除。
  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有相同规定,不作修改。
  4、《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相同规定,不作修改。
  5、删除行政许可事项的条款,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
  6、对《清理决定》的表述进行规范,按法规性文件表述。
  此外,建议对《清理决定》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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