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年5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正宇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 3月30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4月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4年4月22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对里禾水库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水库供给生活饮用水、农田灌溉和防洪的功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州内外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进行论证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有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审议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将第八条中的“在里禾水库管理范围内使用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一句作为该条第二款;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正宇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 3月30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4月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4年4月22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对里禾水库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水库供给生活饮用水、农田灌溉和防洪的功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州内外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进行论证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有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审议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将第八条中的“在里禾水库管理范围内使用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一句作为该条第二款;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