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04年8月1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