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年5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永丹
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3月24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2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4年4月22日召开第八次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本州档案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全州档案管理工作现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进行论证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有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并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永丹
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3月24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2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4年4月22日召开第八次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本州档案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全州档案管理工作现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进行论证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有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并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