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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3年07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3年5月1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主任委员 苟华君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的委托,现就《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颁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人事任免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通过人事任免表决方式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据我们了解,全国各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基本上已经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表决人事任免事项;省人大常委会也具备使用表决器进行表决的条件。为此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表决方式修改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通过补充任命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以采用按表决器方式表决。”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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