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改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七项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作为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2、在第二十二项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原第一款中的“机制”修改为“体制”;将原第二款中的“效益农业”修改为“特色农业”。
3、将第三十六项中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4、将第四十三项第二款中的“或者变更”几字删去。
5、将第四十九项中的“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一句修改为“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
6、将第五十四项中的“普及体系”修改为“科学普及体系”。
7、在第五十五项第一款中的“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之前加上“优秀”二字。
8、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内容为“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7月15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改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七项第二款修改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作为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2、在第二十二项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原第一款中的“机制”修改为“体制”;将原第二款中的“效益农业”修改为“特色农业”。
3、将第三十六项中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4、将第四十三项第二款中的“或者变更”几字删去。
5、将第四十九项中的“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一句修改为“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
6、将第五十四项中的“普及体系”修改为“科学普及体系”。
7、在第五十五项第一款中的“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之前加上“优秀”二字。
8、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内容为“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