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修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2006年7月16日在贵州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7月15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贵州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组织实施好第五个法制宣传教育五的规划。内司委采纳了这个意见,将导语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从2006年到2010年在我省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修改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得到切实执行,组织实施好《贵州省2006年—2010年普法依法治省工作规划》”。
二、有的委员提出,决议应强调对宪法的学习,突出学习宪法的重要性。据此,将第一条中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改为“使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进一步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二条规定的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应按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顺序排列,突出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中之重,应增加工人及其他重点对象。内司委参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提法和写法,对重点对象的顺序排列进行了调整,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要突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提出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重点做好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守法、用法宣传教育。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促使领导干部的学法、守法、用法落到实处;继续抓好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继续抓好青少年的法制一定会教育,落实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到在校青少年学生学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努力构建学校、家长、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继续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着力培养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认真抓好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中应增加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要结合的内容。内司委赞成这个意见,认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是依法治省的重要原则。在“五五”普法期间,要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就要紧紧地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开展地方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专项依法治理工作,深化乡村、社区等基层依法治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因此,在草案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具体内容为:“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要认真总结经验,全面开展地方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围绕平安建设、和谐区域建设以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深化乡村、社区等基层的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有的委员提出应删除草案第四条中的“在人大、政协的监督下”,有的委员提出应将此句改为“在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支持下”,有的委员提出,要增加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内司委认为,草案第四条文字叙述不够简洁,内容有重复,人大的监督职责在草案第五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将草案第四条修改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制度,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尽力解决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是落实决议的保证,草案第五条对此规定不够具体,据此,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力度,通过听取工作情况报告、开展视察活动、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等,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本决议的执行。”
草案从原来的5条改为6条,条款序号相应改变。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还对文字作了一些修改。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