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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3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6年7月1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如下:

           单 位    代表名额    常委会组成人员
                   (名)     名额(名)
           全 省     2689        267
           贵阳市      375        39
           遵义市      501        41
           六盘水市     345        37
           安顺市      340        37
           黔南自治州    381        37
           黔东南自治州   395        39
           黔西南自治州   352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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