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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7年3月2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丽双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维护我省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我省《实施办法》与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同时,委员们也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3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做了认真研究,对《修正案草案》做了相应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为避免产生歧义,将《修正案草案》第八项“省内企业”中的“省内”两字删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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