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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的议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7年3月27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邹 伟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关于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草拟《议案》的必要性
  《贵州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11月29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个别条款作了修正。《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加强我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管理,规范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和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依据《条例》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管理已不恰当。
  一是,《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执业证书》实行验证制度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立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因此,《条例》设定的设立登记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抵触。
  二是,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废止了《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此后,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再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由于作为《条例》主要内容之一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登记许可已被取消,《条例》已无存在的必要。关于《条例》被废止后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因此,不会出现管理真空的问题。从我省周边的情况来看,云南、重庆、四川等省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均已废止。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废止《条例》很有必要。
  二、草拟《议案》的过程
  2006年,省司法厅向省人大、省政府提出修订《条例》的报告。省政府法制办邀请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对省司法厅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后,认为,无论是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还是维护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的稳定,修订《条例》已无必要,建议废止《条例》,并作为2007年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予以安排。为此,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将废止《条例》的建议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以及省法院、检察院、发改委、财政厅、经贸委、监察厅、物价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对废止《条例》的建议都表示赞同。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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