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7年3月27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方光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委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废止的《贵州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后,于2007年3月2日召开第35次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条例》于1996年11月29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个别条款作了修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条例》中关于申请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等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章第二款设立行政许可的规定相抵触。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的规定,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再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我委认为,作为《条例》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登记许可已被取消,《条例》已无存在的必要,内务司法委员会同意废止《贵州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方光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委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废止的《贵州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后,于2007年3月2日召开第35次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条例》于1996年11月29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个别条款作了修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条例》中关于申请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等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章第二款设立行政许可的规定相抵触。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的规定,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再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我委认为,作为《条例》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登记许可已被取消,《条例》已无存在的必要,内务司法委员会同意废止《贵州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