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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中的“其他区、县人民政府”修改为“其他县级人民政府”。
  2、将第八条第二款中“按照规划就近还建;没有条件还建的,依法补偿。”修改为“按照规划就近归还用地;没有条件归还的,依法补偿。”
  3、将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计价器无有效期内鉴定合格印、证的”。
  5、在第二十八条中的“城市公共客运场站”后增加“等用地”几字。
  6、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7、在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电车”后增加“轨道交通”几字。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7年6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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