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
有委员对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提出了意见,认为《条例》第十二条不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个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对《条例》第十二条不作修改为宜。
《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07年6月1日。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