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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7年3月27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永丹


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2月11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2月1 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起草《条例》进行指导。2005年12月27日,委员会协助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 (草案)》进行了修改。
  2007年2月26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自治州岩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岩溶钙华、钟乳石和基岩奇石进入市场交易,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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