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2007年3月29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汉宇
省人大常委会:
受张林春院长委托,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常委会作《关于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去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又一重大举措。《意见》充分强调了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提出要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两办《意见》专门召开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电视电话会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这一重要决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我院去年对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和调研。现将2004年以来我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当前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一)案件审理
1、收、结案情况
全省法院2004年收案1723件,结案1687件;2005年收案1716件,结案1682件。
2006年收案1731件,结案1677件。在审结的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904件,判决维持的422件;撤销、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258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8.5%;以裁定方式结案的有773件,其中驳回起诉的210件,撤诉的427件(原告主动撤诉的353件,因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74件)。
三年来,全省法院通过对五千多件行政案件的审理,较好地调整了行政关系,对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2、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执行情况
2004年至2006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162件,申请执行金额7636万元,经审查决定准予执行的行政案件4532件,依法维护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合法有效的行政管理行为得以及时执行。同时,各级法院认真审查申请执行的法定要件,对于程序或内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坚决不予执行。同期,全省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执行的行政案件达630件,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3、积极探索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注重以协调方式化解行政纠纷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法院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积极探索以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各级法院采取“三结合”的审案方式(即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自愿协调与人民法院释明利弊相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实际履行相结合),通过法官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纠纷产生的原因、存在问题的焦点等问题进行分析,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正确认识其行为合法与否、主张合理与否、抗辩理由成立与否、应有哪些合法权益、应负何种职责或应尽何种责任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由法官主持争议各方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和解结案。如我院审理的黔东南州人防办公室诉州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案、贵州龙驹公司诉龙里县建设局规划设计案以及牟发荣诉大方县大方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案,分别涉及政府部门之间行政争议、招商引资中政府诚信履约以及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与公民人权保障等棘手或敏感问题。我院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协调工作,促成案件和解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各方反响较好。又如石阡县法院2005年至2006年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9件,其中23件是以协调方式做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工作,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促使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赔偿后,相对人主动申请撤诉结案,有效地促进了行政关系和谐。
(二)制度建设
2004年,省法院制定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暨国家赔偿工作考核办法》,对全省行政庭人员配制、收案及案件质量和效率等提出了具体的衡量和考核指标。制定了收案、结案检查制度,定期对全省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全省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均与本院的绩效考核相结合,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办法、错案责任追究责任制等制度,明确每位法官的职责,量化工作指标,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初步形成了自上而下、内外结合的考核体系。
各级法院认真落实省法院《全省法院行政审判暨国家赔偿工作考核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创新。如安顺市中级法院推行行政案件判后答疑制度,即裁判文书送达后,由案件主审法官承担答疑工作,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解释,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该院积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凡是涉及重大影响或事关政府中心工作的案件,一律提出司法建议,并走访行政机关,讲解法律,提出改进意见。
(三)调研指导
一是制定了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纪要》〔2006〕1号)。对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省级行政职能部门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基层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由其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该规定有利于更好的受理、裁判行政案件。
二是制定了《关于审理土地权属行政案件证据审查的指导意见》。涉及土地权属的行政案件约占我省行政案件的三分之一,有的中级法院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基层法院最高的达到80%以上。此类案件往往涉及群体利益,纠纷历时时间长,证据复杂。我院于2006年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指导意见,规范这类案件的证据适用,对我省各级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此类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收案数量偏低且长期徘徊不前。近几年来,由于我省经济发展较快,各级政府在拆迁、土地征用、能源、交通和其他工矿项目建设中的移民安置,失地农民的补偿,以煤矿为主的矿业市场整治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了大量的纠纷,但诉到法院的行政案件却很少。究其原因,主要是人民群众对以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信心不足和诉权保护不力。一些地方政府和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不重视或不习惯以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甚至以各种方式影响或妨碍行政诉讼。人民群众“不敢告、不愿告”的情况比较普遍。不愿告是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气家不败”的传统思想影响;不敢告是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败诉后打击报复。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情况普遍不好,司法权威很难树立。一些行政机关存在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就是与政府过不去的错误观念,不主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支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有的案件,行政机关败诉后,另行变换执法主体或变更执法理由又作出类似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为同一件事打了多次官司,行政相对人虽一再胜诉,但其合法权益却仍然难以得到保障。此外,有的行政机关败诉后拒不交纳诉讼费,老百姓赢了官司,还要为行政机关垫交诉讼费。这些情况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行政裁判的权威,影响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公平正义的信心。
(三)各级法院普遍对办理行政案件存在畏难情绪。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不愿意办理行政案件。主要原因:一是不愿得罪行政机关。在现行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都有赖于地方政府,在处理涉及相关权力部门的行政案件时,难免瞻前顾后,不敢完全依法受理,更不敢轻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是行政干预时有发生,有的案件行政机关甚至直接打招呼要法院不受理;三是部分行政案件处理难度大,如一些涉及计划生育、征地拆迁、资源补偿的案件,不是靠法院一纸判决就能够解决问题。
(四)机构不够健全,队伍不够稳定。截止2006年底,全省法院行政庭共有283人,平均年龄41岁,文化程度硕士2人,大学166人,大专91人,高中、中专18人,初中4人,获专业证书48人。
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三二一”的要求,高级法院要配齐3个合议庭,中级法院2个,基层法院1个。目前,全省法院平均每个行政庭审判人员为2.38人,不能达到组成一个合议庭的要求。其中,一、二人庭占52%,大部分达不到合议庭应由3人以上组成的要求。特别是基层法院行政庭,很多都不能组成一个合议庭。以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开展得较好的遵义市两级法院为例,截止2006年底,仍有35.7%的基层法院不能组成一个合议庭。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办、国办《意见》以及最高法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坚定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信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府法治建设,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光荣职责。党中央、国务院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意见》对新时期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行政审判事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决心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统领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以中办、国办《意见》的贯彻执行为近期工作重点,力争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尽快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行政审判工作要发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要着力解决行政审判力量不足、组织不健全、人员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
要力争配齐配强行政审判庭。由于我省法官断层情况比较突出,以及受人员编制、案件数量等因素的影响,完全做到最高法院对行政审判庭配置要求有现实的困难。我们考虑在确保省法院配齐两个合议庭的基础上,要求各级法院具体做到“三个一”,即一是中级法院必须至少配齐一个合议庭,基层法院原则上配齐一个合议庭,实在不能配齐的也应明确一个相对固定的合编合议庭。同时保证行政审判骨干人员稳定,不要轻易把业务熟悉的同志调离行政审判岗位,确保案件质量。二是做到配强行政庭庭长,把好案件质量关。由于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行政审判人员,特别是对行政庭庭长的大局意识和业务水平要求较高。要按照最高法院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配备到各级行政审判领导岗位。三是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加强行政审判人员培训。具体以省法院经常召开行政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会,各中级法院坚持每年办一次培训班以及为各级法院行政审判骨干参加全国性培训提供制度保障的方式系统培训审判人员,提高行政审判人员业务水平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能力。
要从立案、受理、执行三方面着手健全行政审判规章制度,完善办案质量与效率考评体系、案件质量监督体系,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行政审判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在案件审理中继续推进以庭审方式改革为重点,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举证、质证、认证三个环节入手,以庭审观摩等方式,提高庭审质量,增强审判透明度,确保公正审判。
要建立适合行政审判工作特点的考核激励机制。不能简单以案件数量或诉讼收费的多少,作为衡量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和评价行政审判法官工作业绩的考核依据。
(三)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更加注重运用协调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特殊地位,加大运用协调手段化解行政争议的力度。对于有协调处理可能性的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要耐心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争取运用协调处理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我们已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切实把协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通过辨法析理,分清是非,尽力促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健全行政审判工作向同级党委、人大汇报制度及与同级政府沟通制度,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主动争取行政机关的配合与支持,积极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对建设“和谐贵州”已作出具体部署,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为“和谐贵州”的构建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服务。根据中办、国办《意见》精神及最高法院的贯彻意见,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行政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同级党委、人大请示报告,对涉及社会稳定、各方关注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是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要主动请求党委协调,主动向人大汇报,主动与政府沟通。
(五)加大诉权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办、国办《意见》精神,我们已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对于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规定的,应依法受理。对于个别政治性、政策性较强,不适于采取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尽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其他途径加以解决。对经审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书面裁定,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上诉权。同时,结合我省实际适当扩大行政案件指定管辖、交叉管辖、提级管辖范围,对于基层法院不便管辖的案件,可由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
(六)把中办、国办《意见》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树立行政审判权威。各级法院要积极协助政府把依法行政纳入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提供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及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等情况。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具体案件的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行政机关规避法律、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予以制裁。同时,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汉宇
省人大常委会:
受张林春院长委托,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常委会作《关于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去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又一重大举措。《意见》充分强调了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提出要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两办《意见》专门召开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电视电话会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这一重要决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我院去年对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和调研。现将2004年以来我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当前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一)案件审理
1、收、结案情况
全省法院2004年收案1723件,结案1687件;2005年收案1716件,结案1682件。
2006年收案1731件,结案1677件。在审结的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904件,判决维持的422件;撤销、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258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8.5%;以裁定方式结案的有773件,其中驳回起诉的210件,撤诉的427件(原告主动撤诉的353件,因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74件)。
三年来,全省法院通过对五千多件行政案件的审理,较好地调整了行政关系,对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2、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执行情况
2004年至2006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162件,申请执行金额7636万元,经审查决定准予执行的行政案件4532件,依法维护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合法有效的行政管理行为得以及时执行。同时,各级法院认真审查申请执行的法定要件,对于程序或内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坚决不予执行。同期,全省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执行的行政案件达630件,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3、积极探索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注重以协调方式化解行政纠纷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法院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积极探索以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各级法院采取“三结合”的审案方式(即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自愿协调与人民法院释明利弊相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实际履行相结合),通过法官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纠纷产生的原因、存在问题的焦点等问题进行分析,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正确认识其行为合法与否、主张合理与否、抗辩理由成立与否、应有哪些合法权益、应负何种职责或应尽何种责任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由法官主持争议各方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和解结案。如我院审理的黔东南州人防办公室诉州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案、贵州龙驹公司诉龙里县建设局规划设计案以及牟发荣诉大方县大方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案,分别涉及政府部门之间行政争议、招商引资中政府诚信履约以及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与公民人权保障等棘手或敏感问题。我院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协调工作,促成案件和解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各方反响较好。又如石阡县法院2005年至2006年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9件,其中23件是以协调方式做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工作,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促使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赔偿后,相对人主动申请撤诉结案,有效地促进了行政关系和谐。
(二)制度建设
2004年,省法院制定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暨国家赔偿工作考核办法》,对全省行政庭人员配制、收案及案件质量和效率等提出了具体的衡量和考核指标。制定了收案、结案检查制度,定期对全省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全省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均与本院的绩效考核相结合,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办法、错案责任追究责任制等制度,明确每位法官的职责,量化工作指标,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初步形成了自上而下、内外结合的考核体系。
各级法院认真落实省法院《全省法院行政审判暨国家赔偿工作考核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创新。如安顺市中级法院推行行政案件判后答疑制度,即裁判文书送达后,由案件主审法官承担答疑工作,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解释,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该院积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凡是涉及重大影响或事关政府中心工作的案件,一律提出司法建议,并走访行政机关,讲解法律,提出改进意见。
(三)调研指导
一是制定了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纪要》〔2006〕1号)。对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省级行政职能部门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基层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由其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该规定有利于更好的受理、裁判行政案件。
二是制定了《关于审理土地权属行政案件证据审查的指导意见》。涉及土地权属的行政案件约占我省行政案件的三分之一,有的中级法院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基层法院最高的达到80%以上。此类案件往往涉及群体利益,纠纷历时时间长,证据复杂。我院于2006年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指导意见,规范这类案件的证据适用,对我省各级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此类案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收案数量偏低且长期徘徊不前。近几年来,由于我省经济发展较快,各级政府在拆迁、土地征用、能源、交通和其他工矿项目建设中的移民安置,失地农民的补偿,以煤矿为主的矿业市场整治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了大量的纠纷,但诉到法院的行政案件却很少。究其原因,主要是人民群众对以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信心不足和诉权保护不力。一些地方政府和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不重视或不习惯以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甚至以各种方式影响或妨碍行政诉讼。人民群众“不敢告、不愿告”的情况比较普遍。不愿告是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气家不败”的传统思想影响;不敢告是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败诉后打击报复。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情况普遍不好,司法权威很难树立。一些行政机关存在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就是与政府过不去的错误观念,不主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支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有的案件,行政机关败诉后,另行变换执法主体或变更执法理由又作出类似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为同一件事打了多次官司,行政相对人虽一再胜诉,但其合法权益却仍然难以得到保障。此外,有的行政机关败诉后拒不交纳诉讼费,老百姓赢了官司,还要为行政机关垫交诉讼费。这些情况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行政裁判的权威,影响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公平正义的信心。
(三)各级法院普遍对办理行政案件存在畏难情绪。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普遍不愿意办理行政案件。主要原因:一是不愿得罪行政机关。在现行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都有赖于地方政府,在处理涉及相关权力部门的行政案件时,难免瞻前顾后,不敢完全依法受理,更不敢轻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是行政干预时有发生,有的案件行政机关甚至直接打招呼要法院不受理;三是部分行政案件处理难度大,如一些涉及计划生育、征地拆迁、资源补偿的案件,不是靠法院一纸判决就能够解决问题。
(四)机构不够健全,队伍不够稳定。截止2006年底,全省法院行政庭共有283人,平均年龄41岁,文化程度硕士2人,大学166人,大专91人,高中、中专18人,初中4人,获专业证书48人。
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三二一”的要求,高级法院要配齐3个合议庭,中级法院2个,基层法院1个。目前,全省法院平均每个行政庭审判人员为2.38人,不能达到组成一个合议庭的要求。其中,一、二人庭占52%,大部分达不到合议庭应由3人以上组成的要求。特别是基层法院行政庭,很多都不能组成一个合议庭。以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开展得较好的遵义市两级法院为例,截止2006年底,仍有35.7%的基层法院不能组成一个合议庭。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办、国办《意见》以及最高法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坚定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信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府法治建设,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光荣职责。党中央、国务院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意见》对新时期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行政审判事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决心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统领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以中办、国办《意见》的贯彻执行为近期工作重点,力争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尽快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行政审判工作要发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要着力解决行政审判力量不足、组织不健全、人员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
要力争配齐配强行政审判庭。由于我省法官断层情况比较突出,以及受人员编制、案件数量等因素的影响,完全做到最高法院对行政审判庭配置要求有现实的困难。我们考虑在确保省法院配齐两个合议庭的基础上,要求各级法院具体做到“三个一”,即一是中级法院必须至少配齐一个合议庭,基层法院原则上配齐一个合议庭,实在不能配齐的也应明确一个相对固定的合编合议庭。同时保证行政审判骨干人员稳定,不要轻易把业务熟悉的同志调离行政审判岗位,确保案件质量。二是做到配强行政庭庭长,把好案件质量关。由于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行政审判人员,特别是对行政庭庭长的大局意识和业务水平要求较高。要按照最高法院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配备到各级行政审判领导岗位。三是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加强行政审判人员培训。具体以省法院经常召开行政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会,各中级法院坚持每年办一次培训班以及为各级法院行政审判骨干参加全国性培训提供制度保障的方式系统培训审判人员,提高行政审判人员业务水平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能力。
要从立案、受理、执行三方面着手健全行政审判规章制度,完善办案质量与效率考评体系、案件质量监督体系,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行政审判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在案件审理中继续推进以庭审方式改革为重点,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举证、质证、认证三个环节入手,以庭审观摩等方式,提高庭审质量,增强审判透明度,确保公正审判。
要建立适合行政审判工作特点的考核激励机制。不能简单以案件数量或诉讼收费的多少,作为衡量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和评价行政审判法官工作业绩的考核依据。
(三)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更加注重运用协调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特殊地位,加大运用协调手段化解行政争议的力度。对于有协调处理可能性的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要耐心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争取运用协调处理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我们已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切实把协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通过辨法析理,分清是非,尽力促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健全行政审判工作向同级党委、人大汇报制度及与同级政府沟通制度,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主动争取行政机关的配合与支持,积极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对建设“和谐贵州”已作出具体部署,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为“和谐贵州”的构建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服务。根据中办、国办《意见》精神及最高法院的贯彻意见,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行政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同级党委、人大请示报告,对涉及社会稳定、各方关注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是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要主动请求党委协调,主动向人大汇报,主动与政府沟通。
(五)加大诉权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办、国办《意见》精神,我们已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对于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规定的,应依法受理。对于个别政治性、政策性较强,不适于采取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尽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其他途径加以解决。对经审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书面裁定,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上诉权。同时,结合我省实际适当扩大行政案件指定管辖、交叉管辖、提级管辖范围,对于基层法院不便管辖的案件,可由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
(六)把中办、国办《意见》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树立行政审判权威。各级法院要积极协助政府把依法行政纳入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提供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及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等情况。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具体案件的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行政机关规避法律、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予以制裁。同时,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