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第4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5月2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江厥中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郑开忠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请修订《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02修正本)的第4号议案(以下简称“两湖条例”议案),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进行了专门研究。认真阅查相关资料,于2月28日赴清镇市对红枫湖、百花湖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听取了清镇市委、市政府关于“两湖条例”贯彻实施和修订“两湖条例”议案建议的专题汇报及提议案部分代表的意见。4月11日,环资委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两湖办、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贵阳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贵阳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4月29日,环资委召开第52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两湖条例”1996年1月颁布实施,2002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修正。“两湖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两湖水资源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会认为,这些年来,省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两湖条例”,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两湖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两湖水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水质总体基本保持稳定。实践证明,“两湖条例”规范的内容符合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客观实际,对两湖的水资源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郑开忠等12名省人大代表针对近年来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修改“两湖条例”的议案,体现了对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随着贵阳西郊水厂的建成投产,两湖已成为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其功能为以向城市提供饮用水为主。郑开忠等代表建议,借鉴黄果树风景区的“准政府”管理模式,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红枫湖风景区管理机构的职权,对“两湖条例”进行实质性修订,旨在将“两湖条例”修改为一部涵盖范围更加广泛,综合性更强的地方性法规。委员会认为,代表们所提的这条建议是拟将“两湖条例”修订成为类似红枫湖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及保护条例的综合性法规。这已经超越了“两湖条例”涵盖的范畴。虽然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有水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但它与“两湖条例”立法的宗旨、重点及实现的目标是不同的。关于两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问题,国务院《风景名胜条例》已经实施,《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今年下半年也将出台,条例已对我省的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资源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出台后,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理顺两湖风景区管理体制,加强两湖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两湖风景区当前存在的许多问题将会解决和规范。
议案提到,近几年来,红枫湖蓄水量减少,加上红枫发电厂发电,库区较长时间处于低水位或死水位运行, 自净能力下降,致使水质处于轻中度富营养化,严重威胁贵阳市上百万人的饮水安全等问题。委员会认为,此问题确是值得关注。对此,虽然地方政府已采取一些措施,但如何始终保持红枫湖水位不低于1236米,还急需提出切实解决办法。“两湖条例”(2002修正本)对水资源环境保护特别是对保护饮用水安全问题有严格的条款规定,也充分考虑了可能产生不利于水资源保护及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因素。议案中提到的红枫发电厂发电影响饮水安全等问题,有关政府应尽快协调解决好。
委员会认为,解决当前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强化“两湖条例”贯彻实施力度,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保护两湖水资源环境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从两湖提取饮用水量的日益增加,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将会遇到更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修订“两湖条例”是必要的。我委将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法制统一,保持地方法规稳定性、连续性,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议案提出的建议认真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将对《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提出修订意见,使其更加完善,以促进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以上报告,请审议。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江厥中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郑开忠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请修订《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02修正本)的第4号议案(以下简称“两湖条例”议案),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进行了专门研究。认真阅查相关资料,于2月28日赴清镇市对红枫湖、百花湖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听取了清镇市委、市政府关于“两湖条例”贯彻实施和修订“两湖条例”议案建议的专题汇报及提议案部分代表的意见。4月11日,环资委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两湖办、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贵阳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贵阳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4月29日,环资委召开第52次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两湖条例”1996年1月颁布实施,2002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修正。“两湖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两湖水资源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会认为,这些年来,省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两湖条例”,在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两湖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两湖水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水质总体基本保持稳定。实践证明,“两湖条例”规范的内容符合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客观实际,对两湖的水资源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郑开忠等12名省人大代表针对近年来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修改“两湖条例”的议案,体现了对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随着贵阳西郊水厂的建成投产,两湖已成为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其功能为以向城市提供饮用水为主。郑开忠等代表建议,借鉴黄果树风景区的“准政府”管理模式,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红枫湖风景区管理机构的职权,对“两湖条例”进行实质性修订,旨在将“两湖条例”修改为一部涵盖范围更加广泛,综合性更强的地方性法规。委员会认为,代表们所提的这条建议是拟将“两湖条例”修订成为类似红枫湖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及保护条例的综合性法规。这已经超越了“两湖条例”涵盖的范畴。虽然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有水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但它与“两湖条例”立法的宗旨、重点及实现的目标是不同的。关于两湖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问题,国务院《风景名胜条例》已经实施,《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今年下半年也将出台,条例已对我省的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资源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出台后,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理顺两湖风景区管理体制,加强两湖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两湖风景区当前存在的许多问题将会解决和规范。
议案提到,近几年来,红枫湖蓄水量减少,加上红枫发电厂发电,库区较长时间处于低水位或死水位运行, 自净能力下降,致使水质处于轻中度富营养化,严重威胁贵阳市上百万人的饮水安全等问题。委员会认为,此问题确是值得关注。对此,虽然地方政府已采取一些措施,但如何始终保持红枫湖水位不低于1236米,还急需提出切实解决办法。“两湖条例”(2002修正本)对水资源环境保护特别是对保护饮用水安全问题有严格的条款规定,也充分考虑了可能产生不利于水资源保护及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因素。议案中提到的红枫发电厂发电影响饮水安全等问题,有关政府应尽快协调解决好。
委员会认为,解决当前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强化“两湖条例”贯彻实施力度,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保护两湖水资源环境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从两湖提取饮用水量的日益增加,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将会遇到更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修订“两湖条例”是必要的。我委将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法制统一,保持地方法规稳定性、连续性,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议案提出的建议认真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将对《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提出修订意见,使其更加完善,以促进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