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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园、绿化广场的界址,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申请,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具体划定。界址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林权证。”
  2、在第十四条第一项最后增加“湿地”,将第六项单列为一款,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公园、绿化广场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
  3、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高噪声音响器材”修改为“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内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相应删除其后条文中的“由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5、在第二十二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增加“逾期不改正的”,在第二十四条中的“责令改正”后增加“拒不改正的”。
  6、《办法》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7年1月1日”。
  此外,对《办法》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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