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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改决定》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项的内容作为第三十二条的内容。
  2、将第三项第一款的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非公有制经济的行政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将第三款的内容修改为“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依照章程规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3、将第十一项中的“支持利用非公有制经济资本设立商业性和互助性的信用担保机构”一句修改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和互助性的信用担保机构”。
  4、将《修改决定》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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