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7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6年9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永丹


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06年2月26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2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05年12月26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协助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论证。2006年8月4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修改决定》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1998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批准施行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黔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改决定》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二项的内容作为第三十二条的内容。
  2、将第三项第一款的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非公有制经济的行政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将第三款的内容修改为“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依照章程规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3、将第十一项中的“支持利用非公有制经济资本设立商业性和互助性的信用担保机构”一句修改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和互助性的信用担保机构”。
  此外,建议对《修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