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9月18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永丹
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06年2月26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2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05年12月26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协助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论证。2006年8月4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修改决定》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六年多来,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自治州城镇建设的发展,《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黔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改决定》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删去第四项第三款中的“经自治州城镇规划委员会审查后”一句。
此外,建议对《修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永丹
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06年2月26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2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05年12月26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协助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论证。2006年8月4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修改决定》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六年多来,在自治州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自治州城镇建设的发展,《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黔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改决定》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删去第四项第三款中的“经自治州城镇规划委员会审查后”一句。
此外,建议对《修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