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七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村(居)民爱护乡村公路,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2、将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
(一)国家拨付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1%预算安排;
(三)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
(四)依法自筹或者由群众自愿投工投劳;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资金。”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7年1月1日”。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9月20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七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村(居)民爱护乡村公路,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2、将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
(一)国家拨付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1%预算安排;
(三)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
(四)依法自筹或者由群众自愿投工投劳;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资金。”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7年1月1日”。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6年9月20日